为了消除腐败,杜绝贪污,历朝历代设立了不少反贪倡廉机制。
科举制。从唐代开始,选拔任用官吏一般以科举为主要方式,科举中有“孝悌廉让”“清廉守节”的内容,科举考试也可以看做是对官员就任前的培训教育,以期达到正心、诚意、齐家、治国的要求。
考核制。据史料记载,周代即已实行官员考核。《礼记.王制》篇说:“诸侯之于天子也,比年一小聘,三年一大聘,五年一朝。”历代都将贪廉列入考核官吏的内容之一。
巡察制。东汉时期,刺史每年8月秋收开始之时,巡察所辖郡国,全面地考核官员的政绩、贪廉。发现贪污等违法者,依据实际情况,进行弹劾。魏晋时期规定,对官员要“随时察纠”、官员的违法、失职、失仪,都在察纠之列。
御史监察制。中国古代政治上的监察,是以君主任用御史做耳目开始的。御史,最初是王室事务总管的属官,以后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的一般通称。自西汉末年至东汉初,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建立,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基本形成。
举报制。远在尧舜时代就设置了“进善之族,诽谤之木”的谤木,供民众评议政府缺失时用。
特许击鼓告状。击鼓告状时最早发生在晋朝。明代除设了“登闻鼓”外,为了鼓励黎民告发贪官,规定可以口头投诉。清朝初年“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,每日轮流由御史一员监值”。并规定登闻鼓的敲击者不限于“鸣冤叫屈”,可以控告“内外各衙门中有真正贪赃虐害、不公不法者。”
李郁